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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吉林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洪铭、邢雅芬、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洪铭,邢雅芬,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37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号。法定代表人:贾昌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紫龙,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洪铭,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张晓光,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邢雅芬,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号。法定代表人:海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广玉,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吉林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宏大销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洪铭、邢雅芬,一审被告吉林宏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简称宏大公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大销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紫龙,被上诉人张洪铭及委托代理人高志富,被上诉人邢雅芬的委托代理人朱侠,一审被告宏大公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广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8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给吉林宏大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审判长 庞 丽审判员 于 涛审判员 姚德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贵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