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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73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8月18日,原告张某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辛登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