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德庆县回龙镇戴垌村下戴村民小组与陈绍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县回龙镇戴垌村下戴村民小组,陈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回龙镇戴垌村下戴村民小组。代表人:李炳文。被执行人陈绍云,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回龙镇戴垌村下戴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陈绍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3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