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剑文与谭剑财、陈赞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陈剑文。委托代理人潘丽明,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昌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剑财。被告陈赞亨。被告陈赞显。被告李永和。原告陈剑文与被告谭剑财、陈赞亨、陈赞显、李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昌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剑财、陈赞亨、陈赞显、李永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剑文诉称,2012年5月14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由原告向四被告出借50000元。借款期限过后,四被告没有向原告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据此,原告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四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协议书、顺德农村商业银行电子交易回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向四被告出借50000元,双方并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借款期限从2012年5月14日至2013年5月14日止,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汇入50000元。本院依法向四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四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5月14日,原告陈剑文与被告谭剑财、陈赞亨、陈赞显、李永和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四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4日止,利息按月息20‰计算,于每月的14日前支付。当日,原告向四被告指定的银行帐户转账支付了借款50000元。四被告收到借款后,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过后,四被告也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四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经催收无果,原告遂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2年5月14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年利率均等于或高于6%,2014年11月22日起至今,一年期贷款年利率均低于6%。上述事实,还有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剑文与被告谭剑财、陈赞亨、陈赞显、李永和均为自然人,本案属民间借贷。原告陈剑文已履行了向被告谭剑财、陈赞亨、陈赞显、李永和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谭剑财、陈赞亨、陈赞显、李永和应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责任。四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过后,四被告亦未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原告请求四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本案属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012年5月14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年利率均等于或高于6%,折合月利率为5‰,此期间,原告请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20‰计算利息,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2014年11月22日起至今,一年期贷款年利率均低于6%,原告请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20‰计算利息,超出规定的四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剑财、陈赞亨、陈赞显、李永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剑文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2年5月14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的利息按月息20‰计算;另从2014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剑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950元,由被告谭剑财、陈赞亨、陈赞显、李永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红 月审 判 员 欧阳永本人民陪审员 梁 玲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丽 婷第1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