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曲波与吴英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波,吴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353-3号原告:曲波。被告:吴英花。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新商初字第35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吴英花名下坐落于张店区寿山碧湖园居民小区x号楼东单元x层东户(证号:x)房产一处,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英花名下坐落于张店区寿山碧湖园居民小区x号楼东单元x层东户(证号:x)房产一处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圣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