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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曲波与吴英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波,吴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353-3号原告:曲波。被告:吴英花。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新商初字第35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吴英花名下坐落于张店区寿山碧湖园居民小区x号楼东单元x层东户(证号:x)房产一处,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英花名下坐落于张店区寿山碧湖园居民小区x号楼东单元x层东户(证号:x)房产一处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圣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