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何明科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明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一终字第15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明科,男。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何渊智,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明科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0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明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明科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明科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明科撤回上诉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综合本案的起因、上诉人何明科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原判量刑亦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明科撤回上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1028号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泽思代理审判员 何颜宇代理审判员 陈斯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