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寻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谢全招与刘承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全招,刘承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谢全招,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刘承培,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业农,户籍地址:江西省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全招诉被告刘承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全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全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全招承担。审判员  任福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