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谢全招与刘承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全招,刘承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谢全招,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刘承培,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业农,户籍地址:江西省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全招诉被告刘承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全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全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全招承担。审判员 任福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