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914号罪犯李君,,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巴法刑初字第00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5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称,罪犯李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君在服刑期间获1次表扬、2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