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崔福海与王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福海,王永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崔福海,男,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福海与被告王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福海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王永发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福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0.00元,由原告崔福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石雪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筱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