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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崔福海与王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福海,王永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崔福海,男,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福海与被告王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福海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王永发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福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福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60.00元,由原告崔福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石雪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筱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