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怀德与王前勇、吴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德,王前勇,吴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43-1号原告:陈怀德,男,195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前勇,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吴春,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怀德诉被告王前勇、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陈怀德的申请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王前勇的车辆。现因被告王前勇申请变更保全措施并另行提供车辆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前勇名下皖A×××××号的查封;二、查封王前勇名下皖A×××××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