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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田海燕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333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海燕,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曾因犯盗窃罪,2003年4月22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6月1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海燕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田海燕醉酒后无证驾驶本人的无号牌豪爵100型二轮摩托车(后载常某某),沿陵沁线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54km+90m处,车辆侧倒,造成车辆损坏、田海燕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田海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海燕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7.6㎎/100ml。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田海燕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海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田海燕的供述、证人常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诊断证明书、出院证、被告人田海燕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身份证、豪爵摩托车合格证、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前科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海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海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海燕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犯罪,量刑时可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田海燕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海燕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海燕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海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朱俊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雅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