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全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849号原告全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全某负担。审判员尹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杨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