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尚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朱玉春与陈治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春,陈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春,朱玉春,男,1961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陈治国,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干部,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5)尚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春与被执行人陈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治国于2015年8月18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朱玉春借款1万元。利息4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合计1.42万元,现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