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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巨龙与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巨龙,张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985号原告张巨龙,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张茜,女,1972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受理原告张巨龙诉被告张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另行主张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元,由原告张巨龙负担。审判员  马金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