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小涛与齐卫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涛,王贞,齐卫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490号原告马小涛,农民。被告王贞。被告齐卫兵。原告马小涛诉被告王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王贞申请追加齐卫兵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小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贞、齐卫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小涛诉称,2014年1月至4月被告王贞在我处购买了价值41484元的毛巾,后被告王贞给付货款15000元,尚欠款26484元未给付,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欠款26484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贞、被告齐卫兵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小涛经营毛巾生意,在2014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王贞从原告处购买了41484元的货用于自己销售,2014年4月16日被告王贞给付货款15000元,尚欠26484元。庭审中,原告提供往来账一份为证实其主张。另查明,被告王贞、齐卫兵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书证、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马小涛提交被告王贞签名的收取货物账单,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被告齐卫兵、王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主张的认可,被告王贞欠原告马小涛货款26484元属实,被告应予给付。因被告齐卫兵与王贞系夫妻关系,被告王贞拖欠原告货款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贞、齐卫兵共同偿还原告马小涛货款2648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被告齐卫兵、王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润清审 判 员 邵 维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