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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志诚与梅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志诚。委托代理人:杨华,湖北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梅巍。委托代理人:向运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潘正荣,女,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河南省信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经济开发区刘店村道贯泉路龙辰丽湾。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6806232525。再审申请人陈志诚因与被申请人梅巍及一审被告潘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志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志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陈平审判员罗东辉审判员陈闽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高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