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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怀民一初字第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方步勤、方步华等与方步祥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步勤,方步华,方步敏,方步祥,方步军,方锐,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怀民一初字第02572号原告:方步勤,女,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方步华,女,194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方步敏,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友军,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步祥,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韦中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方步军,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第三人:方锐,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第三人: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绪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琼,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步勤、方步华、方步敏诉被告方步祥、第三人方步军、方锐、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方步祥及第三人方步军、方锐、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步勤、方步华、方步敏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步勤、方步华、方步敏撤回对被告方步祥、第三人方步军、方锐、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方步勤、方步华、方步敏承担。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顺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