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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县支行诉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县支行,杨某某,李某,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5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县支行。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县支行与被告杨某某、李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刘文广代理审判员  延腊梅人民陪审员  杨俊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