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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赖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某乐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赖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某乐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8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某,男,X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XX区XX镇XX村,系深圳市龙岗区某乐吧的投资人。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乐吧。投资人赖某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女,X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XX县XX镇XX大道中段*号,系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乐吧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赖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某乐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赖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某乐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林         洋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人民陪审员陈秋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慧    萍速 录 员 赵    欣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