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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方彬礼与李冬民、广西路洁环保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彬礼,李冬民,广西路洁环保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847号原告方彬礼。被告李冬民。被告广西路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吕勇。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代表人麦建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俊斌,公司员工。原告方彬礼与被告李冬民、广西路洁环保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彬礼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彬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彬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彬礼承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方彬礼。审 判 长  蒋蕴杰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熊圆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伟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