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立山与李立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山,李立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02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山,无职业。被执行人李立堂,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立山与被执行人李立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立山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立堂名下房产和车辆,另查被执行人李立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志强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