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彬申请执行张家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威执字第274-1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张家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王彬被执行人张家秀本院在执行王彬与张家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给付56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人已明确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张家秀已履行义务给付562.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家秀已承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妍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