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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84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雨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按约在本市武昌区三角路水岸国际汉庭酒店楼下(水立方沐足门前),将红色片剂毒品2颗(以胶囊包装,俗称麻果),以人民币100元卖给马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马某处查获交易所获毒品,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1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没有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物证照片和扣押清单、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马某的证言,张某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罪行并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量刑的建议,酌情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魏筱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张映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