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特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黄明华申请宣告詹清平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明华,詹清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民特字第00032号申请人黄明华,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丽,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詹清平,女,汉族,生于1990年4月26日,户籍地重庆市开县。法定代理人:开县文峰街道中吉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喻世乐,住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办中吉街中原菜市场旁。申请人黄明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詹清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重度精神发育迟缓,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2015年7月21日,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詹清平重度精神发育迟缓,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黄明华申请宣告詹清平为无民事行为人,并指定开县文峰街道中吉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监护人。另在特别程序中,开县文峰街道中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喻世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查,结合申请人黄明华提供的证据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被申请人詹清平重度精神发育迟缓,在诉讼中,开县文峰街道中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认可被申请人患精神分裂症的事实,本院认为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詹清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中开县文峰街道中吉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担任詹清平的监护人,因此,申请人黄明华要求指定开县文峰街道中吉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詹清平的监护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具体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詹清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开县文峰街道中吉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詹清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皮志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辉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