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二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陈丽芳、温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陈丽芳,温燕,广西南宁市金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二初字第524号原告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燎原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芳,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唐琴,该公司法务。被告陈丽芳。被告温燕。被告广西南宁市金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昆仑大道88号金桥停车场办公楼9-11号。法定代表人陈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丽芳、温燕、广西南宁市金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方案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1元(原告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800.5元,由原告柳州市方盛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社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昕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