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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胡金美与XX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美,XX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791号申请人:胡金美,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XX君,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胡金美与被执行人XX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02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2700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