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嘉益置业有限公司与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益置业有限公司,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362号原告:沈阳嘉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海保,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付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益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汉堡王(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嘉益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嘉益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嘉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嘉益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