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岩坎叫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岩坎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899号罪犯岩坎叫,男,1992年4月9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了(2010)普中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坎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岩坎叫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15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2月12日,罪犯岩坎叫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岩坎叫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3年5月27日、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3)普中刑执字第641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岩坎叫共减刑1年零9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899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岩坎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岩坎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岩坎叫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3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岩坎叫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岩坎叫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岩坎叫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实际履行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岩坎叫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岩坎叫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3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特殊表扬1个,可以减刑一年。罪犯岩坎叫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可以适当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岩坎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