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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诉被告青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青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王洪,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青杰,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诉被告青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洪负担。审判员  胡高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