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沈小令与陈友萍、刘明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02号申请人:沈小令。被申请人:陈友萍。被申请人:刘明启。申请人沈小令因与被申请人陈友萍、刘明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友萍所有的位于武昌区水果湖街江山侧路57号2单元6层2室(武房权证市字第××)的房屋。申请人沈小令向本院提供了其位于武昌区姚家岭258-262号7栋3单元6层11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的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沈小令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陈友萍位于武昌区水果湖街江山侧路57号2单元6层2室(武房权证市字第××)的房屋。2、查封申请人沈小令位于武昌区姚家岭258-262号7栋3单元6层11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长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秦怡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