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曾某某,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卿某某,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