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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崔超岗申请执行张海涛未履行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超岗,张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崔超岗,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海涛,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海涛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海涛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楷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