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与雷奶铃、张秀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雷奶铃,张秀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1042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时祖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奶铃,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浦东新区大道路***弄***号***室。被告张秀冰,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浦东新区大道路***弄***号***室。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以下简称上行浦西支行)与被告雷奶铃、张秀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行浦西支行委托代理人汪东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奶铃、张秀冰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行浦西支行诉称:2011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雷奶铃、张秀冰签订编号为XXXXXXXXXXXXXXX《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雷奶铃、张秀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以下币种均同),期限为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41年9月26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等额本息还款。贷款利率为年利率为7.05%,贷款年利率、罚息利率、复利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和合同约定调整而调整。被告雷奶铃、张秀冰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鹤路XXX弄XXX号1—3层的房产抵押给原告,为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发生的费用等进行抵押担保。根据上述合同,被告雷奶铃、张秀冰应于借款次月起每月20日归还借款本息,而被告雷奶铃、张秀冰自2013年10月起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并达6期,依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雷奶铃、张秀冰立即归还拖欠的贷款本金2,935,013.94元,并支付暂计至2014年3月20日的贷款利息95,871.52元,逾期利息2,333.26元,逾期利息为罚息和复息之和,以及偿付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上述本金、利息合计数3,030,885.4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雷奶铃、张秀冰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鹤路XXX弄XXX号1—3层房产行使抵押权权,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撤回第2项诉请。其余诉请不变。原告上行上海浦西支行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证明两被告和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2、《结婚证》,证明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事实;3、《借款凭证》,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事实;4、《客户逾期明细》,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雷奶铃、张秀冰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鉴于被告雷奶铃、张秀冰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上行浦西支行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雷奶铃、张秀冰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履行全额放贷义务,被告雷奶铃、张秀冰收到原告借款后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雷奶铃、张秀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奶铃、张秀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35,013.94元;二、被告雷奶铃、张秀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支行暂计至2014年3月20日止的利息人民币95,871.52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333.26元,并偿付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030,885.46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73.7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雷奶铃、张秀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翁海影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人民陪审员 张允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练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