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后民初字第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08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王丽,句容市茅山风景区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陈继一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人民陪审员 钱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