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许纲与被执行人谢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嘉南商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黎明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21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玮执行员 吕春林执行员 冯 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