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张映杰、罗艳玲、许琼宇、张慧、张录勇、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张映杰,罗艳玲,许琼宇,张慧,张录勇,刘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2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东路与峡口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廖俊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美球,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映杰,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罗艳玲,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琼宇,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慧,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许琼宇之妻。被告:张录勇,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芳,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张录勇之妻。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被告张映杰、罗艳玲、许琼宇、张慧、张录勇、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肖黛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洁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