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琪、陈希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琪,陈希辉,李言财,李作章,陈希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686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被告刘建琪被告陈希辉被告李言财被告李作章被告陈希池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琪、陈希辉、李言财、李作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应价值的财产,原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应价值的财产。二、就地查封的财产,由被告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让、毁坏、转移、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进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辛光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鲁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