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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继学诉吉林省五月花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学,吉林省五月花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张继学,男,住吉林省扶余县。委托代理人陈子军,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五月花娱乐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清华路。法定代表人任祖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学诉被告吉林省五月花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学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学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