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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曼曼与郭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俊华,赵曼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130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郭俊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曼曼。上诉人郭俊华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6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祥符区,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宗振宇审判员  葛冀鲁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