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孟祥与郑灵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张孟祥,男,1987年3月3日生,汉族,河南省邯城县人,住邯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文杰,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灵生,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祥诉被告郑灵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孟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孟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孟祥同负担。审判员林朝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高腾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