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935号原告王某,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付某,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立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