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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935号原告王某,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付某,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立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