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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700号原告:张某,教师。被告:宋某,教师。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