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700号原告:张某,教师。被告:宋某,教师。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