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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应志、朱应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应志,朱应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07-2号申请执行人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长兰。被执行人朱应志。被执行人朱应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朱应志、朱应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应志、朱应波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应志、朱应波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应波在靖西县新靖镇幸福大道幸福广场2、3、5号楼有六处商铺:1、靖西县房权证靖字第(2014)13241号;2、靖西县房权证靖字第(2014)13242号;3、靖西县房权证靖字第(2014)13243号;4、靖西县房权证靖字第(2014)13244号;5、靖西县房权证靖字第(2014)13245号;6、靖西县房权证靖字第(2014)13246号。该六处商铺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右江区法院查封,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靖执字第107-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六处商铺进行轮候查封,但在执行期内无法处理完毕。另查明被执行人朱应志、朱应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得财产。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李建祥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