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城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门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不和,2011年底开始长期分居,原告与儿子在自己父母家生活,被告自行在开发区租房居住,双方长期不相来往,被告没有正当职业,采取抢夺犯罪的手段获取财物,于2013年8月23日被德城区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德州监狱服刑,无法抚养孩子,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及成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的××成长,为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我服刑期限快满了,而且为了孩子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虽然结婚时间不长,但婚后育有一子,孩子年龄尚小,而且被告马上要刑满释放,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今后原、被告生活中应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门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瑞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