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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陈跃等人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陈跃,陈军,陈玉德,陈且,陈洪飞,庄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法非诉行审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厦门路6号。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智勇,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淮安分局行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陈跃。被执行人陈军。被执行人陈玉德。被执行人陈且。被执行人陈洪飞。被执行人庄月祥。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陈跃、陈军、陈玉德、陈且、陈洪飞、庄月祥于2014年3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陈杨村2组1.3亩土地建设住宅房,该宗土地地类0.7亩为耕地,0.6亩为沟沟渠,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7月28日,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你6户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176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所作出淮国土资淮罚字(2014)17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凤兵审判员  赵志群审判员  季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瑞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