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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甲与被告郭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郭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800号原告姜某甲,女,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传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周明芳,上海市普陀区真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姜某甲与被告郭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传富,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明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甲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姜有章系亲姐弟,被告郭某某与姜有章系再婚夫妻。在被告与姜有章结婚前,原告为姜有章办理旧房动迁手续,垫付了人民币4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嗣后,姜有章以购买金杯车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向其出借2.5万元,之后姜有章陆续向原告归还了1万元,尚欠1.5万元。平时,姜有章修理车辆及支付违章罚款等需要资金,原告也曾向其出借。在姜有章生病住院期间,原告为其垫付医疗费3万余元。当时,有朋友来院探望并赠送礼金,原告收取了礼金1万余元,用以折抵原告先前为其垫付的医疗费。2013年10月28日,姜有章在病床前主动提出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确认了上述借款。2013年11月6日,姜有章过世,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因系争借款发生在姜有章与被告郭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被告系姜有章的法定继承人,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8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某辩称,被告郭某某与被继承人姜有章系再婚夫妻,于2000年6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与姜有章系姐弟关系。姜有章于2013年2月13日入院治疗,所有医疗费都是被告郭某某支付,之前购买的金杯车也是被告出资购买,不可能向原告借款。姜有章去世前曾留有遗嘱,表示没有对外欠债,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姜有章与原告姜某甲系姐弟关系,与被告郭某某系夫妻,于2000年6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10月28日,被继承人姜有章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欠姜某甲人民币叁万捌仟贰佰元正,分房支付:4400元,买金杯车15000元(壹万伍仟),住院药费:壹万伍仟捌元,平时借用姜某甲修车用叁仟元。”落款有“姜有章”字样并签署日期。被继承人姜有章于2013年11月6日过世,生前留有“遗嘱”一份,载明“我姜有章今后的一切事情包括生与死于能何人无关,只有我老婆负责到底(一切的一切由郭某某负责),家庭所欠下的债务由郭某某签名为准。我名下的一切财产由郭某某处理。……”。现原告认为,被继承人在其生前及被告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均未归还上述借款,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以及被告郭某某提供的遗嘱、结婚证各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借款事实提供了借条,明确记载了借款事项及数额,可见原告与被继承人间的借贷关系意思表示明确,形式要件完备。虽然其中住院药费一栏的数额记载为“壹万伍仟捌元”,但结合借条的上下文,可以看出被继承人存在笔误,各项借款金额的合计数额应为38200元。故本院对被继承人姜有章向原告借款382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审理中,原告自述系争借款中的4400元系姜有章婚前所借,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故该笔借款不属于被继承人与姜某甲的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郭某某系被继承人的妻子,系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被告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故被告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所负的该笔4400元债务。而剩余借款33800系发生于姜有章与被告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为被继承人与被告郭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郭某某虽辩称其对于姜有章的借款并不知情,并提供了姜有章出具的“遗嘱”以证明其被继承人生前没有任何债务,但该“遗嘱”系姜有章单方出具,不足以推翻本案借款事实,因此,被继承人对原告所负33800元的债务应为其与被告郭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郭某某负有返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某甲借款人民币33800元;二、被告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某甲借款人民币4400元(以被告郭某某继承被继承人姜有章的遗产范围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5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7.5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盛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