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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程支英与程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支英,程支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889号原告程支英,女,出生于1968年10月19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委托代理人田应光(一般授权),男,系内江市市中区壕子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程支良,男,出生于1969年1月11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原告程支英诉被程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支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5.00元依法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 统 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平(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