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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井双与五市商务粮食局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井双,五大连池市商务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刘井双,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商务粮食局。本院在执行刘井双与五大连池市商务粮食局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商务粮食局和申请执行人刘井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井双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