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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浙龙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诉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浙龙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232号原告石家庄浙龙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法定代表人项健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龙、齐元彪,石家庄市。被告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负责人丁智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浙龙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浙龙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金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300元,减半收6150元,由原告石家庄浙龙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金良人民陪审员  张君华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素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