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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锡顺申请执行李新(李显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锡顺,李显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苏锡顺,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生,初中文化,住新县。被执行人李显友,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生,初中文化,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执字第113-2号裁定书,于2015年0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显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显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显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李福意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明堂 搜索“”